关于学校非在编和租赁人员有关独生子女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6-24浏览次数:1123

 

各有关单位:
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学校层面聘用的非在编人事代理和租赁人员逐渐增加,主要分布在学校各院系、部处等单位的科研、实验和管理岗位。为了体现学校对他们的关心,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经有关单位协商,有关校领导批示,现对其独生子女的入托入园入学、医疗福利等待遇通知如下:
1、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参照学校全民事业编制人员相应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2、根据江苏省及南京市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职工应为其独生子女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为其独生子女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个人缴纳的费用(目前每人每年100元),学校给予相应的补助,单职工每年补助个人所交费用的一半,双职工每年补助个人所交费用。
3、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及相关费用的报销,参照学校全民所有制教职工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从2011年1月起执行。
 
 
人才交流中心
201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