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教职工请(销)假规定

东南大学教职工请(销)假规定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教职工请(销)假规定》的通知.doc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严肃工作纪律,切实维护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对教职工请(销)假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全校正式编制教职员工(含集体编制人员),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认真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条  除专任教师外,其他教职工一律实行坐班制。
第四条  专任教师可不实行坐班制,但应严格遵守《教师法》、《教师守则》,圆满完成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并按学校要求参加政治学习、教研活动及其它集体活动。
第五条 教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到岗工作的,均应按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请假的类别和期限
第六条 探亲假
1.在我校工作满一年、配偶分居两地的教职工,可以享受到配偶所在地的探亲假待遇,每年一次,假期为30天(路途另计)。
2.与父母分住两地,可以享受到父母所在地的探亲假待遇。但职工能够与父亲或母亲中一方团聚的,就不能享受探望父母待遇。未婚教职工探望家居外地的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路途另计)。已婚教职工探望家居外地的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路途另计)。
3.职工配偶公派出国两年以上的,每两年给一次探亲假,假期3个月。首次探亲须在被探望亲属出国一年以后。不符合上述条件提出出国探亲的,按事假处理,原则上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不超过3个月。
4.新分配来校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内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5.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享受寒暑假待遇的教职工探亲假的时间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第七条 病假
教职工病假一律凭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病假建议到所在单位履行请假手续,非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必须经校医院审核签字。办理病假条审核时,须持学校指定医院(急诊持就近公立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病历、有关病检凭证,并经本部门领导同意,方为有效。
第八条 事假
教职工应尽量利用寒暑假及节假日、公休日处理私事,确有急事必须请假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第九条  婚假
法定婚假为3天,双方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婚假为15天,享受寒暑假待遇的教职工休婚假的时间尽可能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有一方不够晚婚年龄者,不能享受晚婚假待遇。
第十条 产假、护理假
1.女教职工符合晚育规定按计划生育一胎者,产假为120天(含法定产假90天),其中产前可休息15天;生育难产者,凭医院证明增加15天;胞胎每多1婴增加15天。不符合晚婚晚育规定者,产假为90天。
2.女教职工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给予20-30天的产假; 怀孕3个月至7个月流产的,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90天。
3.产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在内,产前、产后连续计算。教职工产假如遇寒暑假可顺延。
4.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男教职工可享受护理假15天(否则7天)。
5.计划生育(流产)假,由本人书面报告,并附医院证明,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签署意见,报人事处核定。
6.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可给哺育时间2小时(含路途时间)。
第十一条  丧假
职工的主要亲属(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按规定给予丧假3-7天。
以上各类假期均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特殊注明的除外)。
 
第四章 请(销)假手续
第十二条 教职工请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按级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如因紧急事故,确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办理,但应持本人的委托书。
第十三条 教职工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应在原假未完前提出续假申请,获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到本部门及原批假处销假,返岗时间以销假时间为准。
 
第五章 请假的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病假5天以内(含5天),  事假2天以内(含2天),由所在系(科、室)批准,同时报所在院(部、处)备案;病假6天-10天(含10天),事假2天以上由所在院(部、处)主要负责人审批;病假15天-30天(含30天),事假5天-10天(含10天)及婚假、丧假、产假,由所在院(部、处)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病假30天以上,事假10天以上者由所在院(部、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送人事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六条 院(部、处 )主要负责人请假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病假30天以上,事假10天以上,报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第六章 关于旷工的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准假到期(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没有按时到岗者;
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5)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正当理由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校内调动)。
第十八条  旷工期间不发工资、岗位津贴等待遇。
第十九条  对于旷工的教职工,各单位必须耐心做好思想工作,动员其立即返回工作岗位;屡教不改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的,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教职工,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对于擅自职离超过一个月者,学校将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若出台新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 2009-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