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选派办法

一、立项目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培养和造就高层次领军人物和高素质文化人才队伍,提高我国艺术教育整体水平及培养质量,推动艺术事业繁荣与发展,利用国家公派留学计划选派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学者、教师、学生和中青年艺术家到国外著名院校或机构留学,利用国外优质资源,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国际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优秀艺术人才及学贯中西的文化艺术大师。

二、实施范围

面向教育部确定的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教育部批准的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高校、设有艺术类专业的综合性大学、师范院校和文化部直属艺术团体或综合机构。

三、选派计划

1.选派规模:200人。

2.选派对象:主要为高校从事艺术教育的教师、艺术类专业优秀在校学生,以及文化部直属艺术团体、机构中的优秀中青年艺术工作者。

3.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①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3-12个月。

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12—24个月;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36—48个月。具体留学期限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为准。

③联合培养博士生(在学期间赴国外进行课程学习):6—24个月。

④本科插班生:6-12个月。

4.选派专业或研究领域

重点支持国内最急需、且与国际水平有差距的专业。主要如下:

①音乐学、音乐教育、西方音乐史、音乐编导指挥、作曲创作理论;

②大提琴、低音提琴、管乐、铜管、木管;

③舞蹈教育、音乐剧舞蹈、舞蹈编创及理论研究;

④西方当代前沿艺术理论研究、艺术史研究、中西艺术比较研究、西方电影史、西方近现代美术研究、中西美术比较;

⑤艺术设计、艺术管理、建筑艺术史及非物质文化遗产;

⑥广播电视编导、动漫编创及新媒体;

⑦其他国内急需发展或与国际水平差距较大的专业。

5.留学单位:留学人员应派往艺术教育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或机构。

6.资助内容: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往返国际旅费、在外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鉴于艺术类专业的特殊性,对赴国外一流院校,师从一流导师,且未申请到对方学费资助的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或本科插班生提供不超过每学年4万美元的学费资助。

四、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②申请时应为所在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或就读高校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

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校学生的各科成绩应在优良以上。

④身心健康。

2.外语条件

学生类申请人申请时外语水平应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a.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成绩有效期为两年。各语种合格标准如下:

英语(PETS5):笔试总分55分(含)以上,其中听力部分18分(含)以上;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日语(NNS)/俄语(ТЛРЯ):笔试总分60分(含)以上;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德语(NTD):笔试总分65分(含)以上;

法语(TNF):笔试总分60分(含)以上。

b.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的语种一致)。

c.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d.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获结业证书(结业证书两年内有效)。具体要求为:

英语:高级班结业证书;

法语、日语、德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俄语:中级班结业证书。

e. 参加雅思、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0分,托福8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1级,日语达到三级(N3),韩语达到TOPIK3级。

f.通过考试或面试达到拟留学单位的外语水平要求。

访问学者类申请人派出时外语水平应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规定的要求,或通过留学单位的面试、笔试等达到其外语要求。

3.关于申请类别及要求

①访问学者:应为各单位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较大发展潜力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具有国际或全国艺术竞赛、展览(演)参赛经历的优秀中青年艺术工作者;除舞蹈专业可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外,其他人员均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0岁。

博士后研究申请人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0岁。

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

②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具有硕士学位,或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在读硕士生或博士一年级学生,年龄不超过35岁;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③联合培养博士生:申请时应为国内高校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年龄不超过35岁;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④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应具有学士学位,或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硕士学位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⑤本科插班生:申请时应为就读院校的优秀二、三年级本科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免学费正式邀请信,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4.申请学费资助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核心课程优秀;拟留学单位应为世界一流;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国外导师应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

5.选派范围不包括:已获得博士学位出国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违约人员;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以及正在境外学习、工作的人员;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五、选拔办法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申请受理工作委托以下单位负责(以下简称受理单位):教育部确定的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985工程”及“211工程”建设高校负责本校人员的申请受理;文化部负责国家级艺术团体在职人员的申请受理;其他高校人员的申请受理由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详见国家留学网受理机构通讯录)。

申请人应在3月1日-3月20日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按照《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准备书面申请材料并提交至相应的受理单位。申请人提交一份书面材料交由受理单位留存。

受理单位应在3月27日前将书面公函、推荐人选名单及申请人影像资料(含个人作品集、光盘等)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

六、评审录取办法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拟选派人员名单,经教育部批准后予以公布。

七、对外联系与派出

主要依托有关单位与国外高水平教育机构或艺术团体现有合作渠道派出,留学人员由推荐单位协助联系落实国外留学单位及导师。

八、派出及管理

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

留学人员在派出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派出后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派出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留学人员在外管理及回国服务工作。

发布时间: 2013-01-14